因为直升机属于低空飞行没有航线,所以小型直升机不需要申请航线,但是需要提前向空管部门申请,经过空管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高度,区域内飞行。

直升机申请飞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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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的《通用航空飞行管理规定》,直升机类飞机通常是每年申请一次常飞航线和空域,通常的做法是,用户每年把经常要飞的航线和空域一次性申请好,然后每天无论是否飞行都要发布飞行计划,以免造成其他飞机飞行冲突的情况。

另外,航线申请及其他相关问题,也要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理规定》:

1、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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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其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2天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8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按照规定通报有关单位。

5、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或者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报经上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6、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临时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①在机场区域内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②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③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④超出飞行管制区的,由中国人民空军批准。